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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0/12/7 15:22:38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营口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以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对学生在理想信念、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倡导学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观念,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学校报到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退回原生源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秋季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含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学校视其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注册。

第二节  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并以此诊断书到院卫生所换病假证明,一天以内的病假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的病假由系主任(分院主管院长)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的病假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的病假由学院批准。请病假超过本学期所修课程时数1/3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的事假由系主任(分院主管院长)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的事假由学生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请病事假无论何种原因,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分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旷课等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分院)报告,由教务处累计登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一门课程有课堂教学与实验两部分时(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学生应同时修读。凡实验部分(含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视为该学科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方法以笔试为主,兼有口试、答辩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一)作业或实验课程,未完成教师布置内容2/3者。

(二)未经批准缺课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1/3者。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分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缓考,缓考学生随开学初的补考进行考试。

(二)学生因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活动,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本系(分院)申请,经系(分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结构为必修类课程、选修类课程和实践类课程,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其中限选课是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加深专业基础或拓宽专业面或在宽口径专业内为某一方面而开设的,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科目可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确定若干组课程供学生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任选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综合素质教育和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体现不同学科交叉与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四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学制高中起点三年,初中起点五年

第二十条 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为三至五年,初中起点为五年至七年。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可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上学期应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调整的具体情况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经在原专业完成全部规定学时一半(含一半)的;

(三)跨科类的(艺术类和普通类之间);

(四)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三)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审查后,由转出系(分院)写出推荐意见,拟转入系(分院)写出接收意见,经学生处审定,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学生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上报转学材料,须附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教务处出具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生处出具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材料。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因病休学的要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填写《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两份),系(分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同时将《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交学生一份,待办理复学手续时用。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复学时按照新编入专业当年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想持续休学,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持《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等手续,向学校提交复学书面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确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方可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复学选定专业,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随原专业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分院)审核,报学生处备案;

2.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六节  留(降)级、试读、退学

第三十一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三门课程者,学校给予其书面警告。

第三十二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课程者,应随班试读,试读生已获得的学分有效,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五门课程者,应留(降)级。留(降)级学生的年级和学号不变。

第三十四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六门课程者,应给予退学。

第三十五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复学无后续专业第四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留(降)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不符合持续休学条件;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五)在校期间两次留(降)级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分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审批决定。退学决定将书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处理无异议或申述委员会决定维护原退学决定后学生处将上报教育厅,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在本条的款项中计算不及格课程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算在内,但以上课程经过重修或毕业前的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在接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须按以下规定办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被结业处理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91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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