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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0/12/7 15:27:40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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