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营 口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营职院党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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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宣传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确保学院宣传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好地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给广大师生提供积极向上、严肃活泼的宣传舆论环境,促进学院的全面建设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网络宣传管理
第一条 校园网络是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传播知识和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展示学院形象的重要窗口。全院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优势,加强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二条 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党管宣传”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都要明确网络宣传工作负责人,建立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各网页(栏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的网络宣传管理工作体系。
第三条 严格审查制度。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发布程序,在本部门网页或者校园网发布的校园新闻、通知公告、言论等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变更网络宣传员。
第四条 加强网络监管。各级网络管理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及时掌控网上舆情动向,及时封堵删除不良、错误信息。用户一旦发现政治性的错误或不良信息,应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举报。
第五条 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团结鼓劲,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及时更新和不断丰富网络内容,增强网络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加强管理,不得制作、传播有害或低俗信息,不得链接反动淫秽网站网页。
第六条 各部门建立的反映本单位情况的二级网页或专题网页,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建立网站发展规划。
二、关于对外宣传管理
第七条 对外宣传内容包括:
1.院内各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的有关我院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信封、光盘、网页等)。
2.院内各部门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或制作的有关我院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
3.院内各部门或个人采写或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4.院内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送或布设的有关我院情况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八条 以院内各部门或个人名义采写或制作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报送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
1.各教学及教辅部门采写或制作的仅涉及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所属党总支(党支部)审核、批准并送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若超出部门工作范围的,由所属党总支(党支部)、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2.学院机关各部门组织采写或制作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工作范围的,由承办部门与学院办公室共同审核并送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3.凡涉及全院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承办单位和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并报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审核、批准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慎重、负责,把握以下原则:
1.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对外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表述准确、语言得体;属图像作品,还必须色彩协调、图像清晰、主体突出。
3.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涉及我院机密。
第十条 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统战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职能部门和分院(分校、系、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三天前报宣传统战部,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初稿、通稿初稿软盘和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协助宣传统战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1.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处室或分院(分校)、系、部负责人,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通报。
2.各部门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通报。
3.全院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报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各有关部门与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4.院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若需接受采访时,要事先将采访的媒体、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党委宣传统战部,由党委宣传统战部按有关规定安排。
5.院内各部门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无论对方是否主动请求审核他们采制的对外宣传品,受访单位负责人都应向他们提出阅审的要求。
6.对送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审核部门或主审领导应及时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7. 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宣传统战部负责同志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个人采写和创作宣传我院的各类新闻及美术、摄影等作品,但不得私自采写和制作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1款所列的对外宣传品。
三、关于内部刊物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报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十三条 各处室系部创办的内部报刊,需填写《内部报刊登记表》,报院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备案。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班级创办的内部报刊,需填写《内部报刊登记表》,报院团委审批,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对已创办发行的内部报刊,要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
第十四条 严禁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报刊。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监管,对报刊质量低下,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停办。
四、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等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院性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宣传统战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报告人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分院、分校、系、部或单位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同级党组织及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关于条幅、宣传板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悬挂条幅,要主题鲜明突出,悬挂正规有序。严禁悬挂商业性条幅。悬挂条幅要提前向党委宣传统战部通报内容,待审核批准后,方可悬挂。
第十八条 除学院有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其它活动的宣传条幅、宣传图板可提前三天悬挂摆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回。摆放的宣传板要主题鲜明,版面整洁美观,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所悬挂的条幅、摆放的宣传图板要加强管理,保持条幅内容完整、悬挂正规,宣传图板的版面整洁。对内容不完整、悬挂不正规、残破歪斜的宣传条幅和版面不整洁的宣传图板,布设单位要及时收回。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关于橱窗、阅报栏管理
第二十条 宣传橱窗、阅报栏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学院改革、发展以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阵地,也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部门要规范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宣传橱窗、阅报栏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宣传橱窗、阅报栏要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宣传橱窗、阅报栏的管理、维护、内容更换工作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内容,各使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要随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所发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贴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管理使用单位若对其分管的责任区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乱贴现象严重或橱窗内容长期不作更换,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张贴、散发违反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印刷品、张贴物等,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关于校内商业宣传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印发、张贴商业宣传物品。
第二十九条 各学团组织、社团等不得印发、悬挂、摆放商业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校外商业单位未经宣传统战部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内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 院内张贴商业海报、广告等须遵循以下规定: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因组织活动需要而张贴的带有商业色彩的海报、广告等由学院团委审批备案。各教学单位学生活动的商业色彩海报、广告等张贴物由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个人遵照本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对在对外宣传报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损害我校整体形象和声誉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宣传管理 规定
中共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