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
时间:2017/12/26 10:35:42   点击:0   [ 关 闭 ]

  健,臧志军

    一、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拥有专门职业知识、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并在工作任务中能够运用职业技能进行实际操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专业人员。尽管高职院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阵地,但是,这一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企业作为主体,深入参与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主要目标是为行业企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必须贴近产业经济发展实际。企业比高职院校更加了解产业发展,贴近产业需求,能迅速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能更好地进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推动与实施。同时,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有着更为直接深入的了解。企业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购买方,是技术技能型人才质量的最终评判者,对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相应要求、感知最敏感、最准确,将企业作为主体纳入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活动中,可使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使得人才培养活动具有针对性、时效性与适切性,真正培养出生产和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因此,企业作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体现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深入推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作为跨界教育,本质上需要校企联手合作,职业教育从其诞生起,就与行业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然而,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缺乏与学校合作的动力,校企合作成为高职院校的“一厢情愿”,学校处于“剃头担子一头热”的尴尬境地。其中,企业主体性缺乏是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企业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存在企业主体内涵模糊和定位不清的问题,既缺乏主体意识,也没有尽到主体责任。这成为制约校企合作的瓶颈,影响了校企合作的稳定性,限制了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

    在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新常态”下,建立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已被提到战略高度。企业深度参与是校企合作改革发展的关键,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构建,能够激发企业主动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成为校企合作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能够更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深入推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科学发展。

    ()有利于加快现代职教体系建设

    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是未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旋律。确立企业办学的主体地位是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重要前提,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是对企业在现代职教体系中地位作用的新定位,能够引领现代职教体系的发展方向。现代职教体系多元化的建设目标表明,企业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在整个体系的构建中应该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缺少企业的现代职教体系是不完整的。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将直接关系到现代职教体系的构建进程和效果。

    因此,企业作为校企合作主体是现代职教体系构建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职教体系大厦的重要支柱。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要求企业改变当前被动的状态,把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全身心地投入到校企合作中去。在校企合作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承担更多的责任,贡献更多的力量,将企业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提高到新高度,这也是现代职教体系发展对企业的根本要求。

    二、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界定

    ()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内涵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是官方首次提出企业要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也是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地位的新认识。主体作用是指某一个体应当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也可以理解为引领活动向某个方向发展的主体力量。主体能够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最大力量,对事物发展方向起到决定性作用。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是指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处于主体地位,以企业为主组织和开展校企合作活动,企业成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过程的主导者。

    ()企业主体的定位

    1.从表现形式上看

    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是对企业主体角色的多重定位,从表现形式上看,企业既是利益主体,又是法律主体,还是社会责任主体。

    (1)利益主体。企业是市场主体,更是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遵循的基本原则。利益是企业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的重要动力,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校企之间不能深度合作,问题出在没有重视建立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利益机制,只有解决好合作中的企业利益问题,企业才有动力、才有积极性。”企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产品”的接收方,是高职教育重要而独立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能够实现一定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是用工优先,也就是能够获得更多高质量的高职毕业生以满足企业需要,同时,毕业生在就业时能实现与企业的零对接,降低企业员工培训的成本;另一方面是得到专业技术支持,利用学校在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企业获得有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援助,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表现为获得经济效益。另外,还能够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等优惠。

    (2)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活动、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校企合作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主体。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确保企业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这说明企业必须作为校企合作的法律主体,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地位。

    (3)社会责任主体。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成为校企合作主体的关键动机就是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一般都能够自觉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传统,无论企业实力强弱,都应该尽自己的一分力量,履行社会责任。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要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将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地位上升到国家层面。企业承担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提高社会美誉度和影响力,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因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赞赏,给企业带来的是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和市场份额的提高。因此,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应有的义务,也是其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主体责任。

    2.从合作程度上看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支持职业教育,与高职院校合作以及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是其主体地位渐进发展的具体表现。因此,企业由简单合作者走向重要办学主体,是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角色重大转变的关键体现。从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来看,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再到企业自主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是一个漫长的阶段性过程。在整个过程中,从合作程度上看,分为合作主体和举办主体两个阶段。

    (1)合作主体。企业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是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必须经历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阶段。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是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重要形式,企业与高等职业教育互相渗透、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社会培训方面展开密切的合作。“企业办学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出资兴办学校,还应包括参与教育教学过程,如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学生实习、派遣技术人员讲实训课等”。企业为高职院校发展提供实践环境和设施,企业向高职院校提供具有实践技能的兼职师资,协助高职院校开展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形成了冠名班、订单班等参与程度不同、形式多样的模式,将生产性的实践活动与学校教学活动有机整合,促进教学链与产业链有机衔接。

    (2)举办主体。直接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最直接的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鼓励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独立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典型特征是:办学动机来自企业,办学主体是企业,企业享有办学权利、负有办学义务和责任。企业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单独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全面掌控课程开发、实习基地建设、专业建设等人才培养具体环节。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以院校为主的公办体系。在此背景下,企业在短时间内直接主导掌控高等职业教育的程度不会很深。对于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言,更现实的路径是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而不是举办职业教育。

    三、国外经验借鉴

    纵观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模式,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还是英国三明治模式都凸显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德国的经验

    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双元制,其显著特征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另一个主体作用。德国企业成为职业培训主体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独立法人,有权利招收学生。学生入学前,先要同企业签订合同而成为企业的学徒,然后,企业送学生去职业学校学习,但学生与职业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企业在双元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成为教学主体,学生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企业建有系统的实训基地,对学生进行与技能紧密相关的实训。企业主导带定教学计划,实施职业能力导向的教学,企业配备专职的实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企业成为经费主体,承担了学生培训的大部分投入,包括学生的津贴、社会保险、实训教师的报酬等。尽管企业投入很大,但是,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也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从而保证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举办培训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可从国家获得一定的培训资助,通常可获得占其上交国家的培训费用的50%-80%的补贴,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获得100%的补贴,并享受在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

    德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出台一系列内容完整、便于操作的法律,以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通过法律,保护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益,提高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学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的监督和考试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促进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作用的发挥。同时,德国建立了行业协会指导职业教育模式,并在国家和州层面上建立了行业协会体系,各行业部门自治管理,从而保障了行业协会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指导。德国行业协会通过牵线搭桥,人为推动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促成培训合同签订,并且对培训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等。

     ()澳大利亚的经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澳大利亚产业界关心职业教育、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进一步高涨。TAFE模式中,企业的主导作用是其职业教育发展的绝对核心,在有关职业教育决策中,企业代表所占的比重相当大,从教学计划的制定到质量评估都有企业参与制定实施。“澳大利亚确立了以行业企业为主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其中,企业是课程标准的制定者和教学成果的检验者,全程参与包括课程大纲的开发与完善、教师教学资源库的确定等,学校只是承担实施者的角色。行业企业主导学院培训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参与职业学院办学绩效的评估,保证职业院校办学为行业企业服务。”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对企业家进行道德劝说,激发企业社会责任,还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鼓励并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培训,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培训补助金,“澳大利亚政府提供专项企业培训的资助,资助雇主和他们的学徒,包括提供交通和食宿津贴、免除所得税。”按学徒接受培训的等级奖励给企业,也就是企业为学徒提供一定级别的培训,可获得相应级别的补助金,弥补企业投入的培训费用。另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把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以法律的高度加以确立,澳大利亚《培训保障法》《教师法》《工作场所关系法》等一系列法规,确立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责任和权限,法律规范了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

    ()英国的经验

    英国政府通过多项举措大力强化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英国“三明治”教育计划中,学生分为两种,以企业为依托的学生和以职业院校为依托的学生。以企业为依托的学生,无论是在学校学习期间,还是在企业实践期间,完全由企业负责相关开支,学生基本上就可以看成企业的人,在经费、设备投入和师资配备上,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英国通过法律确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既让企业承担校企合作相应的职责,也让企业能从校企合作中得到收益。英国《工厂法》《都市企业法》《技术教育法》《产业训练法》《巴尔福法案》《继续教育与培训法》使得企业主张和利益在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法理层面上确保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法律,不断提高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话语权,逐步形成企业主导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英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等方面的决策权,企业主导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实施,成立由企业代表参加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

    总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国外政府的统筹协调下,从社会责任意识、激励机制、行业协会、法律体系以及办学机制等方面入手,强化了企业的主体地位,激发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主体作用的发挥,推动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大开展。

    四、企业主体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构建

    ()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要真正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首先,必须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必要从认识层面培养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使命感,提高企业参与的自觉性,使企业认识到自身利益与职业教育密不可分,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校企合作能够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同时,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社会资本,带来长期的经济绩效。

    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舆论、新闻宣传等多种途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把外在的责任要求内化为价值规范,使企业对待社会责任的态度由“漠视被动到自觉主动”转变,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发展,努力提升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对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电视、网络、报纸等载体应该加大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授予有关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相应荣誉称号,使其产生自豪感和荣誉感。大众传媒需要对国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经常性报道,对于国内企业在高职教育领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事迹广为宣传。大型企业由于自身形象塑造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压力,其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会有一定的自觉性。因此,应该从大型企业入手,树立宣传典型,以大型企业为榜样影响和引导中小型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一股履行社会责任的热潮。同时,曝光躲避校企合作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道德约束力,对逃避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企业进行谴责,形成全社会道德批判的压力。

    ()强化激励机制

    只有维护校企合作中企业主体的利益,经济上弥补企业在参与高职教育过程中的利益损失,增加高职教育与企业利益关联程度,才能从本质上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使企业主动成为校企合作主体。当前,相关激励举措缺乏操作性,过于粗线条,仍停留在“鼓励号召”阶段,没有对企业的相应具体经济收益给出明确规定,难以使企业从中获取切实利益,同时,有关政策对不参与高职教育与培训的企业并未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因此,有必要完善校企合作的利益调整机制,尽力调和企业对于利益的追求和高职院校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在同级财政的教育资金中建立校企合作基金,奖励企业积极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出台有利于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财政资助、专项补贴等政策。根据企业参与的程度实施税收优惠,依据其接纳培训学生的数量和时间予以扣减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补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额外成本,减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负担,实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有机结合。同时,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由政府出面,推动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开辟信贷业务,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银行低息、金融机构降息等,对企业提供一定的信贷支持。另外,鼓励、引导、规范大型企业单独举办职业教育,对于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一律按照公办职业院校的标准拨付生均经费,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其在校生规模,以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完善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职业教育机制是确保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在职业教育中话语权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推动行业发展的第三方组织,在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起到纽带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发挥校企合作主体作用。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企业承担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责任缺乏统筹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因此,应强化行业协会的功能。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强化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行业协会应该成为校企合作中介机构,统筹协调各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有关事宜,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加大市场信息和人才信息的交流,增加企业和学校之间的交流沟通,促进教学链、产业链的有机衔接,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力度,确保企业切实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人才培养过程。对没有开展合作的企业可实行督促或推荐合适伙伴,对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争议,监督校企合作的实施过程,检验校企合作的实际效果,对合作形式的实际效果做出评价和认定。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当前,我国企业作为举办高职教育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主体地位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企业成为职业教育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明晰。

    因此,在法律层面对企业主体地位进行明确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上确立校企合作中企业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的实质内涵,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根本保证。需要尽快完成《职业教育法》等国家层面法律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地位的法律属性,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企业法律主体的刚性约束。同时,积极部署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我国各个省市也应该加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实施细则,制定相应机制和奖惩制度,注重法规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

    ()改革办学体制

    现阶段高职教育办学体制比较封闭,企业要想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必然要求改革办学体制,改变目前单一的政府办学格局,改变主要由政府教育部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现状,使企业成为高职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等多方参与、协调合作、各司其职的办学体制。政府部门主导构建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形成开放、融通、合作的办学格局,实现投资主体企业化和管理主体企业化,探索股份制职业院校,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从办学机制方面为企业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的确定扫除障碍。也可以说,办学体制改革能够为企业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打开一条道路。

   孙莉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