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双证书”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6/6/1 10:24:32   点击:0   [ 关 闭 ]

孔帅

    一、开展“双证书”教育的意义

    统一认识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重要意义,继续倡导实行“双证书”制度是高职教育持续内涵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高职教育制度改革、教学方法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是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必由之路,其必然会涉及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学训形式、学生知识水平考核与技术技能鉴定、校企合作途径、科研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多方面系统化的改革。

    深度推进“双证书”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其自身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必须与就业市场紧密结合,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和专业要求,培养适应特定职业岗位及岗位群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学生接受“双证书”教育,教学体系体现职业资格标准,人才培养规格符合社会和市场需要,实现专业教学与职业资格标准的对接,教育教学工作贴近并满足行业企业职业岗位对于技术技能水平的需求,学生在校期间即可具备相应职场能力的同时,“双证书”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直观的人力资源筛选信息,帮助用人单位直观掌握应聘者受教育程度、培训经历、技术特长或对某个职业工种的发展潜质,减少入职后岗前培训的资金投入与时间消耗。缩短新进职工上岗的周期。这使得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目标性更加明确,目的性更强,更加适应行业企业人力资源的规格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与自身的就业满意度水平较高,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优势也较为明显。

    二、实施“双证书”教育的困境

    ()“双证书”教育相关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在实际工作和教育实践中,“双证书”教育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其体例过于宏观,缺乏刚性规范和约束,缺少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对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等多元参与主体的“责、权、利”规定缺位或不具体,难以落实,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国家对开展“双证书”教育虽在宏观政策上给予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专业认证标准更多的时候是处于一种松散的组织状态,多表现为学校方面一头热,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双方无法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共赢,致使企业参与“双证书”教育的热情始终不高。

    ()就业准入制度亟待完善

    我国的劳动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于1994年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原劳动部于20003月颁布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所有参与社会生产的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的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就业上岗。由于缺少后续的实施细则和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无证上岗、无证就业的情况依然普遍。再加上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一般集中于民营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只关注所聘员工是否能尽快产生更大效益、带来更多实惠,是否具备“职业资格证书”并不作为该类企业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指标。

    ()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亟待完善

    当前,我同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还不完善,能够鉴定发证的职业种类覆盖范围也不够全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多达近千个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相比,我们当前就业准入职业目录数量不多,未能覆盖社会的全部职业,国家层面、全国统一、行业(职业)认可的专业标准目录极为有限。且制定专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社会化程度不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再者,“资格证书”本身含金量太低,往往很多证书是逢考、交钱必过。据统计,2013届毕业生总体双证书获取率为94.73%,其中,77%的专业的毕业生双证通过率达100%。较高的通过率,较低的含金量,使得“资格证书”趋同于“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无序管理的乱象,一方面暴露了社会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片面追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某些行业或部分认证机构缺乏自律,以及政府部门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监管的缺失。

    三、开展“双证书”教育的对策

    ()建立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体系

    有关部门应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为准绳,以不同行业的职业岗位胜任能力为基础,时时动态修订、调整并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加大新兴行业、支柱产业等全领域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力度。根据行业发展实际不断修订已有国家职业标准,为“双证书”制度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立法,建立配套政策机制,加大执法的监督工作力度,从教师进修、课程改革、软硬件设施建设、评估鉴定等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标可量、有准可鉴,保证双证书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

    ()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以不断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开展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出发点,优化课程设置,动态调整课程内容,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通过构建特色的课程体系实现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的相互衔接。二是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加强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培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作为兼职教师。鼓励教师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是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建设体现工作实境,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鼓励院校与鉴定机构紧密结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四是创新教学管理模式。推广完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建立灵活、开放的学籍管理制度,拓展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渠道。完善课堂教学和实训教学评估制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通过校内外实训实践、顶岗实习等教学模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同步获得个人能力的提升。

     ()规范职业资格考证管理

    对长期缺乏有效管理、不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范围内的职业资格应予以取消。同时,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法规或权威考试条例来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彻底杜绝“证出无门”的情况出现,不断增强职业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权威性与专业性。在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中加强过程质量管理,使其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参与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相要求,可在各个有条件的高职院校普及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稳步推进在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为“双证书”制度实施提供基础保障。由第三方介入,以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和实训条件为重点,建立与职业资格等级相应的专业质量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形成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考核、水平认证、证书管理、社会监督有效分离的多元参与、系统管理的综合体制。

    ()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在规范职业资格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按照高职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继续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与学历证书教育的对接。深化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人高职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框架内,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纳入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之中,形成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动态反馈与专业课程时时联动调整机制。高职院校、行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企业,以企业行业为主导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充分体现行业职业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鉴定机构和职业院校、考评人员和专业教师、职业考评和教学考试相结合的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实现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政府应大力宣传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全面规范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加强对就业推入的领导,制定职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构建统一协调的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体系,通过法律协调理顺关系,以构建统一协调的培训与鉴定体系,突破行业局限进行整体统筹,使得鉴定工作日常化、常态化、便捷化。对于完成高职教育,毕业合格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兑现相应能力水平的劳动报酬,技术技能水平的高低可通过劳动报酬的多少予以体现;对于参与校企合作、组织高职学生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的社会组织或行业企业,要给予税收等方面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让各方都能从中受益,实现共赢。          

孙莉摘自《教育与职业》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