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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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院在籍学生进行的课程考试、考核(含补考)及由我院组织承办的英语、计算机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鉴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或区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简称扰试)。 第五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⒈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⒊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⒋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⒌在考场及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⒍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⒏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⒐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㈠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⒈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⒋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⒍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⒎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⒏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⒐其他作弊行为。 ㈡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⒈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⒊考场纪律混乱、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⒋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不遵守考试工作场所的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⒈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⒊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⒋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⒈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在成绩单上记为“违纪”或“作弊”。 ⒉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⒊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必要的应没收。考试工作人员应对暂扣或没收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九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⒈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⒉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⒊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者资格的,考试成绩无效,记为“作弊”;取得相应的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取消已经获取的资格。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⒈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在成绩单上记为“扰试”。 ⒉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其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学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教务处长签字认定后,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做出处理决定并备案。 ㈠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至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在校生由学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校外人员,由学院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㈢第六条所列考试“扰试”行为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处同教务处联合做出处理决定,由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试违规处分程序按《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进行解释。 (2014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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