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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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考核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院在籍学生进行的课程考试、考核(含补考)及由我院组织承办的英语、计算机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或区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简称扰试)。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在考场及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㈠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不遵守考试工作场所的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生;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在考试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发现生实施本办法第条、第条所列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⒈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在成绩单上记为违纪作弊

    ⒉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向违纪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必要的应没收。考试工作人员应对暂扣或没收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第二款所列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⒊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者资格的考试成绩无效,记为“作弊”;取得相应的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取消已经获取的资格。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在成绩单上记为“扰试”。

    ⒉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条、第条所列行为,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其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章  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十 教务处汇总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教务处长签字认定后,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做出处理决定并备案

    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至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在校生由学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校外人员,由学院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条所列考试“试”行为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生,由学生处同教务处联合做出处理决定,由学生处备案。

    第十 考试违规处分程序按《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进行解释。

     

     

    (2014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