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4/9/1 15:11:44   点击:0   [ 关 闭 ]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习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学院报到者,必须持相关证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退回原生源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秋季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含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学院视其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注册。

    第三章  考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和独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并以此诊断书到院卫生所换病假证明,一天以内的病假由班主任批准;五天以内的病假由系(分院)批准;五天至两周以内的病假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的病假由学院批准。请病假超过本学期所修课程时数1/3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的事假由系(分院)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的事假由学生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请病事假无论何种原因,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分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含实践)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课程考核。

    ㈠对已修完的课程但成绩不及格者,安排一次集中补考;已修完的课程且成绩及格,按相关文件执行要求,保留至学籍有效年限。

    ㈡翌年毕业,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者,服兵役期间可采取自学方式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部队服兵役可顶替实践教学环节学习。

    ㈢退役复学后,与在校生等同管理,按复学后编入的专业、年级,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余课程(含实践);若新编入专业、年级课程设置与原课程设置不一致,按相近课程、等同学分进行顶替。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㈠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考查评分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㈡课程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终结考核。其中:

    ⒈过程考核即学习过程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出勤、学习态度(课堂发言、任务完成)、实验(报告)、平时作业(4-8次)、单元(期中)测验等。

    ⒉终结考核即课程结业考核,考核形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答辩)、技能操作、报告(调查报告、实习报告)、论文(设计书、教案)、作品(实务)等。

    ㈢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终结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⒈课程考核成绩=过程考核成绩*A%+终结考核成绩*B%,其中:A、B及各分项权重由任课教师拟定,系(分院、部)审核确定。

    2.过程考核成绩将纳入课程考核(含补考、缓考)全过程。

    第十二条  取消考试资格、缓考。

    ㈠取消考试资格。

    ⒈范围。

    ⑴缺课累计达课程学期总学时1/3(含)以上者;

    ⑵完成作业次数不足应完成次数(数量)2/3者;

    ⑶完成实验实训次数不足应完成次数(数量)2/3,或考核不及格者。

    ⒉说明。

    ⑴教师教学过程中,对临近达到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要上报系(分院),并由系(分院)通知学生并提出警告。

    ⑵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上报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由系(分院)审核汇总上报学院教务处并告知学生。

    ⑶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并注明“取消”字样,不允许参加正常学期初补考。

    ㈡缓考。

    ⒈申请缓考条件。

    ⑴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书;

    ⑵因学院组织参加市级(含)以上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

    ⑶因突发事件且事由正当,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

    ⒉说明。

    ⑴由本人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分院)核查情况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

    ⑵缓考学生随开学初的补考进行考试,缓考成绩按课程考核成绩记录。

    第十三条  补考、随考、重考

    ㈠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即下一学期期初的正常补考,成绩及格,记录“补及”。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达到5门(含)以上(三年制)、6门(含)以上(五年制)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㈡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随考,即跟随下一学年同门课程补考,成绩及格,记录“补及”。

    ㈢毕业前课程考核仍不及格,可申请毕业前补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缺考,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毕业前补考,成绩及格,记录“补及”。

    ㈣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考,重修可采取跟随下一年级的跟班学习或教师导学、网络学习等方式进行,重修后方进行重考,课程考核成绩按课程考核成绩记录。

    ㈤五年制3+2模式(特师分院、普师分院)第三年结束;五年制2+3模式(基础教育分院)第二年结束时,安排“转段前”补考,成绩及格,记录“补及”。毕业前不再安排前一阶段课程的补考。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制:高中起点三年,初中起点五年

    第十五条 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为3-5年,初中起点为5-7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可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上学期应降级转。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以根据学院调整的具体情况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在原专业修完全部规定学时一半(含)以上者;

    ㈢跨科类者(艺术类和普通类之间);

    ㈣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者;

    ㈤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㈥应予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完成学业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初中起点五年制前三年期间学习者;

    ㈢在毕业年级(第三年、第五年)学习者;

    ㈣应予以退学者;

    ㈤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程序。

    ㈠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审查后,由转出系(分院)写出推荐意见,拟转入系(分院)写出接收意见,经学生处审定,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学生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报省教育厅备案。

    ㈡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㈢上报转学材料,须附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教务处出具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生处出具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材料。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休学。

    ㈠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书,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㈡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总学时1/3以上者;

    ㈢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㈣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因病休学的要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填写《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两份),系(分院)领导及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同时将《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交学生一份,待办理复学手续时用。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复学时,按照新编入专业当年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程序。

    ㈠学生休学期满或拟持续休学,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持《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等手续,向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确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方可复学。

    ㈢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㈣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⒈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复学选定专业的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随原专业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分院)审核,报学生处备案。

    2.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八章  升级、试读、降(留)级、退学

    第二十六条  完成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试读、留(降)级、退学时,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统计。

    ㈠1门课程多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统计。

    ㈡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1门课程统计。

    ㈢取消考试资格及因缺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成绩不及格,均计入统计的课程门数。

    第二十八条  试读、留(降)级、退学处理。

    ㈠实行课程考核成绩“预警制”,设置预警线。

    ⒈经补考,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达到3科(三年制)、4科(五年制);

    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

    ㈡试读、降(留)级、退学范围。

    ⒈试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⑴达到预警线1次者;

    ⑵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4科(三年制)、6科(五年制)者。

    ⒉留(降)级。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⑴达到预警线2次者;

    ⑵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6科(三年制)、8科(五年制)者;

    ⑶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达到5门(含)以上(三年制)、6门(含)以上(五年制)者。

    ⒊退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⑴达到预警线3次者;

    ⑵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8科(三年制)、10科(五年制)者;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及格、不符合持续休学条件者;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在校期间两次留(降)级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㈢降(留)级、退学处理程序。

    ⒈每学期初,补考成绩公布后,进行试读、留(降)级、退学处理。

    ⒉各系(分院)统计达到“预警线”的学生,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经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⒊各系(分院)统计达到试读、留(降)级、退学标准的学生,通过学生本人及家长,经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⒋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学期和学生所在的年级,提出试读、降(留)级、退学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⑴学年上学期补考结束后,达到降(留)级标准,一律按留级处理,随班学习,学年结束时再做降(留)级处理。

    留(降)级学生的年级和学号不变。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复学无后续专业执行。

    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分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内公告。对退学处理无异议或申述委员会决定维护原退学决定后,学生处将上报教育厅,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留(降)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办理程序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全部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程序。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按结业处理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由学院安排的补考,考核成绩及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不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或补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可换发毕业证书。

    ㈡因实习成绩不及格被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半年以上,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经所在系(分院)审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在校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学院可以为其颁发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者不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进行解释。

     

     

    (2014年7月修订)

    附件:《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