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务接待的暂行办法

作者:teacher Dong 来源:bgs 日期:2013年5月13日 人气:120
为使学院领导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接待工作周密、热情、安全、节俭,参照营委办发[2001]10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 

1. 学院接待范围 

⑴来我院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 

⑵来我院参观、考察、交流、访问的兄弟院校领导; 

⑶以学院名义邀请的来院交流、讲学的外籍人员和国内专家、学者; 

⑷学院召开的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学代会、科协会、民主党派换届会等邀请的有关领导及来宾; 

⑸由院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2. 各部门接待范围 

⑴来我院对口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及地方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 

⑵来我院参观、交流的兄弟院校各职能部门及系、部、所等负责人; 

⑶应各职能部门及分院、系等邀请,前来讲学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二、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 

1.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要坚持职级对等、业务对口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 

2.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坚持院内餐厅就餐的原则,学院各类接待均安排在学院就餐,特殊情况除外。 

3.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坚持先审批、后安排、再用餐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接待范围的,须事先到办公室填写统一格式的《客饭审批单》,校内餐厅用餐,请主管院长批准;校外用餐,请主管财务院长批准,统一由院办公室安排。 

4. 在接待活动中坚持节俭用餐,按章办事的原则。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由接待者自负。 

三、公务接待的基本标准 

1. 宿费标准 

副市厅级以上领导及以学院名义邀请来院交流讲学的外籍专家、国内专家学者,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住套间、单间或双人间。 

省市领导机关及外市相关单位领导来校检查工作、参观考察的,原则上宿费自理,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可以安排,但标准不能超过每人每天7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天50元。 

2. 就餐标准 

学院接待来校办理公务的有关人员,需要安排工作用餐的,均采用分餐制。具体标准如下: 

省部级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就餐日标准为每人50元;市厅级领导为40元;司局级领导为30元,一般工作餐20元。工作用餐原则上不上酒水,不上烟。 

3. 宴请标准 

严格执行宴请规定,从严掌握宴请标准。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宴请,须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办公室安排。一般每个团组只宴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安排礼节性的迎送宴请。校外宴请标准:院级领导主请政务客人标准为每人100元;副院级领导主请政务客人标准为每人80元;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请政务客人为每人50元;其他工作人员、司机用工作餐为每人30元。校内宴请标准:院级领导主请客人标准为每人50元;副院级领导主请客人标准为每人40元;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请客人标准为每人30元;其他工作人员、司机用工作餐为每人20元(以上标准均含酒水)。宴会的食谱安排要体现地方特色和节俭。特殊情况由院办公室主任请示主管财务的院长决定。 

四、公务接待的审批程序 

1. 需在学院餐厅安排的工作用餐由主管院长批准,办公室主任安排;特殊情况超出标准的,由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2. 部门公务来往需在学院餐厅招待用餐而无支付费用能力的单位,应提前写好书面申请(包括来宾职务、人数及陪同人员),由单位负责人到院办办理客饭手续。凡未经批准用餐或虽经批准但超过规定标准的均不补办审批手续。 

3. 凡大型会议用餐须在三个工作日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一般公务用餐须在两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违者不予安排。紧急情况,特事特办,但需部门负责人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人数到餐厅就餐。 

4. 各经济实体和经费包干部门,招待用餐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用餐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 

1. 院办、财务处要加强对招待费用支出和报销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实施招待的,以及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的,一律不予支付或报销。 

2.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招待费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3. 财务处要严格控制接待费总额,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每季度汇总一次,每半年检查通报一次。 

4.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公务接待的暂行办法》,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支持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并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营高专字[2000]20号》关于公款招待外来人员的有关规定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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